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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14-12-24 15:40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强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安全。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和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五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2)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3)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4)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5)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6)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7)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8)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并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学校公开信息前,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2)项、第(3)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公开:

(1)涉及学校师生员工、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学校师生员工、法人或其他组织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公开形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公文、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七条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请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具体内容;

(3)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10月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本部门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接到举报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会同其他相关成员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十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4)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1月4日印发)